個案研究
與客戶的利益衝突
比利是一間證券公司的營業經理。有一次,他向客戶傑斯表示大地銀行的發展潛力甚佳,建議可在10元的價位買入該股,傑斯於是決定購買150,000股。比利同時亦打算購入50,000股大地銀行,便將傑斯和本身的買盤合併處理。
市場對大地銀行的股份需求甚殷,比利最後只能購入150,000股,他隨即按買盤比例將這批股票分配給傑斯和自己。結果,他分得37,500股,其餘的112,500股則存入傑斯的戶口。
個案分析
比利與客戶同時間買賣一隻股票,明顯地存在利益衝突。雖然公司准許職員將本身和客戶的買賣盤合併處理,但*操守準則規定,如後來無法完成所有買賣指示,則須將股票優先分配予客戶。比利按本人和傑斯的買盤比例去分配股票表面上似乎沒有犯錯,但他並無遵守必須優先滿足客戶買賣指示的規定,實在有違操守準則。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