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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所需資格及全面探討而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

CS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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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在經紀行任職客戶經理,已取得證監會牌照,可替客戶進行股票買賣。由於公司銳意拓展期貨業務,急需增聘人手,唐德便受命申領期貨經紀牌照,但公司從無考慮他是否擁有註冊所需的資格。

 

唐德為應付牌照申請,便向期貨交易部門的同事借閱大量參考資料,對期貨買賣略知一二。一日,唐德的熟客哥頓向他查詢買賣指數期權的情況,他雖然還未取得有關牌照,卻滿懷自信地向哥頓提供買賣指數期權的意見,其後甚至接受哥頓的買盤。

個案分析

唐德未經細心研究,或考慮客戶的投資目標,便向客戶作出投資建議,有違*操守準則。並且,他在未取得有關牌照前,便向客戶建議買賣指數期權及接受買盤,更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唐德的魯莽行為也會對公司造成損害,因為根據監管規定,公司對員工的行為必須負上最後責任。而公司沒有確保唐德擁有適當資格和經驗去履行新職責,本身也違反了操守準則,可能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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