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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地盤工序

CS065-01 (Case 135)
行業/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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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一項房屋發展計劃的總承建商,並僱用了五名天秤手,於地盤替分判商吊運建築物料。高原的員工手冊清晰訂明,職員不得向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包括分判商索取或接受利益。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在最初聘用天秤手時,亦已向他們講解有關政策。

 

工程開展不久,天秤手以行規為理由,決定每月向分判商收取 9,000 元「茶錢」,以加快吊運他們的建築材料。倘若個別分判商拒絕付款,天秤手便聯手拖延吊運相關物料。

 

陳先生是分判商成記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負責進行地盤上蓋的喉管工程。陳與天秤手交情深厚,經常一同吃喝玩樂,工餘亦偶有相約進行賭博。當天秤手遇到財務困難時,陳亦會主動伸出援手,借錢給他們。

 

駐地盤工程師余先生發現天秤手經常優先吊運陳的喉管物料,而其他分判商的吊運工作則每被押後。余早已得知天秤手與陳之間過從甚密。但即使箇中關係惹人懷疑,余亦因缺乏貪污證據而沒有向廉署舉報。

 

在短短七個月內,天秤手共收取陳 35,000 元,作為替他加快吊運建築物料的報酬。最後事件被揭發,廉署將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其後各人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罪名成立,被判入獄。

 

陳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在他服刑期間,兒子因家人再無力負擔他於海外升學的費用而須輟學並提前返港。

 

問題

  1. 陳及一班天秤手為何被控賄賂罪名成立?
  2. 習慣或行規能否成為天秤手收取分判商利益的抗辯理由?
  3. 貪污的代價有多大?
  4. 倘若該名駐工地工程師只是懷疑地盤存在貪污問題但沒有真憑實據,他應否向廉署舉報?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

 

天秤手因收受陳的利益而加快吊運他的建築物料,已屬違反《防止賄賂例》第 9(1)條;而陳本身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9(2)條。該條文(第 9 條)訂明:

  • 任何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批准,不可在處理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及
  • 利益提供者同樣犯法。

 

習慣/行規

 

天秤手的職責是操作吊機,於地盤協助各工程參建單位搬運建築物料,因此他們不能以習慣或行規作為貪污藉口,索取或接受「茶錢」以加快個別工程的進行。公司管理層應嚴禁該等舞弊行為,並向員工清楚說明有關禁令及違規後果。

 

 

地盤運作

 

涉及承判商的地盤管理措施應包括監管天秤的物流運作。於工地使用天秤吊運物料,應按照既定指引及根據工程需要而進行,公司應禁止天秤手行使酌情權來影響天秤的運作程序,並須向所有相關人員清晰述明有關指令。

 

 

貪污代價

 

貪污後果極之嚴重。案中的分判商陳先生因提供「茶錢」而被判入獄,不但禍及家人,就連於海外升學的兒子亦被迫停學。貪污不但會拖跨生意及事業,更會令人身敗名裂。

 

 

舉報貪污

 

不少投訴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倘若我只是懷疑有人貪污但沒有真憑實據,我應否作出舉報?」任何人士即使沒有直接指證貪污的證據,只要他真誠相信事件涉及貪污,廉署仍鼓勵他作出諮詢或舉報。

 

為協助廉署進行調查,市民在舉報時應盡量提供詳盡資料,至於調查和搜證則是廉署的職責。只有故意提出虛假貪污舉報及誣告他人者,才會受到廉署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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