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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監管工程

CS066 (Case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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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共機構發展的大型物業項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設有停車場的商業綜合大樓,預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該公共機構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億元將工程判予總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仕奇」),並同時委聘忠環建築師及工程師有限公司(簡稱「忠環」)出任項目顧問。

 

發展計劃中的各項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負責。仕奇將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給由莊先生經營的鑽鋒泥水工程公司。

 

忠環作為該發展計劃的項目顧問,有責任監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質素和進度,故此聘請了五位駐地盤督導人員,並由工程監督馬田帶領在地盤內執行有關職務。在該項工程中,他們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即是有關公共機構的代理人。

 

莊、馬田及忠環的駐地盤人員經常在公餘共進晚餐及打麻雀。馬田因嗜賭欠下巨債,需要不時向親友借貸。

 

莊曾數次邀請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總會玩樂,並負責支付一切帳項;又曾在澳門賭場借款及提供籌碼給馬田。馬田認為莊對他如此慷慨,純是因為彼此的友好關係。

 

從深圳及澳門回來後不久,莊到馬田在地盤的辦公室,提議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漿,而改用一個較快捷的「半乾沙」方法鋪設地台砂漿層,即在水泥層上鋪上一層沙,然後在上面灑水。這種較快捷的鋪砂漿方法在某些建築工程中曾經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約中,卻有明文規定不准採用。故此,馬田拒絕了莊的提議。

 

冬節前一天,莊再次找馬田,請求他答應放寬鋪沙漿層的程序,因為該項工程已有所延誤,可能要付巨額賠償。莊又將一封五萬元的利是交給馬田,說是冬節的「小小意思」,並希望他在驗收已竣工工程時能夠「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馬田在檢驗過程中不要過份嚴謹,並指出他一向待馬田不薄,這正好是馬田回報他的時候。最後馬田決定答應莊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並准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

 

莊及馬田其後被廉署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

 

問題

  1. 莊及馬田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2. 你認為馬田和莊的過份頻繁交際是否適宜?
  3. 習慣(例如在節日給予開工利是)可否作為接受利益的抗辯理由?為什麽?
  4. 馬田嗜賭,如何使他掉進貪污誘惑?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主要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行為。該條例訂明:

  • 公職人員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均屬違法。

 

在上述個案中,莊向馬田提供利益,作為後者默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兩人均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頻密及奢華的交往

 

承建商與地盤督導人員需要在工作上緊密聯繫,因此較容易出現過於頻密的交往。貪污的行為往往由注碼過高的賭博及奢華頻密的款待開始,而接受免費旅遊在《防止賄賂條例》中亦屬利益的一種。這些過於頻密的關係很可能會影響督導人員有效監察承建商工程的能力。而地盤人員亦會因接受奢華、過份的款待,而誤墮入心懷不軌的承建商所設的「糖衣陷阱」。

 

習慣

 

任何建造業從業員不得以魯班誕或其他時節為藉口而接受承建商所給予的利是。《防止賄賂條例》第 19 條規定,即使接受的利益對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而言已成為習慣,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賭博

 

嗜賭及負債人士最容易掉進貪污陷阱。地盤督導人員應提防承建商主動提供的貸款及其他餌誘;而欠債纍纍的前線員工亦應小心避免因債務問題而被迫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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