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加快處理付款申請
某政府部門將一份斜坡維修合約判予莊氏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將工程分判予張先生經營的捷驥工程公司。
該部門不時向承建商發出施工通知,詳列有關工程的規格、地點及估價等。待工程完畢後,部門便會派遣工程督察進行實地視察,目的在核證有關工程的質素是否合乎既定標準。項目工程師其後會根據工程督察的建議,在施工通知上簽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於每月所發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項目工程師毋須實地視察每項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後將工程師所簽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門的會計組作申請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據施工通知上所核實的竣工工程申請付款。
在進行付款程序的同時,部門的物料測量組會覆檢承建商的工程,但該小組只會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項目工程師及物料測量師未必會察覺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為。
部門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負責監察張先生的捷驥公司所進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張要求丘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好讓他能盡早收取款項。為了報答丘的協助,張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職。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丘接受張所提供的兼職,作為加快核對發給張的施工通知的報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簽署證明工程經已完成,但事實上有關的工程還未開始。
丘及張其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監禁。
問題
- 丘及張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 除提供兼職外,還有哪些東西屬「利益」之列?
- 進行地盤監督工作時,須注意哪些問題才可以防止舞弊行為?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丘及張因接受/提供兼職工作,作為丘濫用其公職職權的報酬,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該條例訂明:
- 公職人員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均屬違法。
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凡提供受僱工作或合約均被視作提供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承建商提供的貸款也屬利益的一種。業界人士應提防有關的「小恩小惠」以避免陷入貪污的陷阱。
地盤監督
地盤監督工作在不同工序中,均極為重要。故此,機構不應只委派一個人承擔該項責任。高層人員應進行抽查,密切監察工程的質素和進度,以及備存詳盡和正確無誤的記錄。此外,更應提升各級督導人員的防貪意識及獨立稽核的功能,以便及早偵察可能出現的舞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