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偷工減料 - 短樁工程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黃控股公司(簡稱「李黃」)向一總承建商批出一份價值 10 億元的合約,包括興建四座 40 層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廈及一個停車場。總承建商將其中的打樁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則再將工程以原來標價85%的造價,外判給錫亞打樁工程公司(簡稱「錫亞」)。李黃亦委任祖亞公司(簡稱「祖亞」)監督整個工程項目。整項工程預計於 20 個月內完成,其中的打樁工程則需時五個月。
祖亞委派了一名工程師擔任項目經理,監管整項工程。工程師不用駐守地盤,只須偶爾到地盤開會,亦不會親自進行實地視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則由祖亞所聘用的駐地盤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負責。可是,該名助理工程督察經驗有限,並不熟悉打樁工程。
由於整項打樁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兩人負責監察,他們無法核查工程的每項細節,故只會根據「錫亞」的工程記錄,未經查核便簽署竣工表格,確認有關工程已完成。
錫亞董事林先生發現由於放置鋼筋外殼的工序較預期困難,打樁工程會因此須延期一個月才可完成。「錫亞」只屬小本經營的公司,若要按總承建商的合約規定,因工程延誤而每天賠償 80 萬元,實在難以負擔。
林於是與經常缺勤而未有監察工程進度的總承建商地盤管工和總管商議,將樁柱縮短。他們更認為合約所訂的樁柱規格過於嚴謹,即使截短樁柱也不會對承托在樁柱上的樓宇構成嚴重損害,更不會影響樓宇本身的結構。
林指示工人不用將樁柱鑽孔挖掘至預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亞人員檢查過鋼筋外殼的長度後,吩咐工人在晚間趁顧問公司監督人員已下班,便將外殼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間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較實際尺寸為長。當祖亞檢查人員用該把經改動的量尺量度樁柱鑽孔深度和再次檢查鋼筋外殼時,也查不出樁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亞的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他於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釋並提出補救方法。
林與地盤管工和總管商量後,便到監工的辦公室將一個載有 30 萬元的信封交給他,要求他隱瞞樁柱不符規定一事。監工一口拒絕了林的要求。
監工馬上向廉署舉報。其後林、總承建商的地盤管工和總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謀向監工提供利益,作為隱瞞樁柱偷工減料的報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問題
- 林、地盤管工和總管為什麼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賄,你應怎樣做?
- 如果建築業人士收受利益以隱瞞偷工減料的工程,損失會有多嚴重?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 地盤監督工作有何重要?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
林串同地盤管工和總管向監工提供 30 萬元利益,以隱瞞樁柱不合規格,即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該條例規定: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許可,在進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舉報貪污
地盤監工在遇到貪污行賄時,即斷然拒絕受賄和向廉署舉報,為建築業人士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榜樣。
貪污的後果
對不合規格工程視而不見,無疑會使建築工程出現問題,需要付出額外金錢作出補救。最令人憂慮的還是,這些有潛在問題的建築物會危害公眾安全。
建造業人士應當留意違規工程對公眾安全的影響;也應謹記本身對僱主和其所屬的專業應有的責任,必須時刻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
在以往同類的案件中,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危害建築物的結構,罔顧住客的生命安全,更敗壞香港的聲譽。被告的行為甚至可釀成重大災禍,令整個建築行業蒙上污點…」。
貪污也會對個人的事業和聲譽造成損害。行內人士必須堅守誠信,才能抗拒工作上的貪污誘惑。
地盤監督
要保證工程質素,顧問公司必須分配足夠資源以進行地盤監督工作。地盤監督人員由於人數不足或缺乏經驗,往往未能有效監管承辦商的工作或迅速察覺詐騙行為,因此顧問公司應委派足夠及曾接受適當培訓和富經驗的地盤監督人員進行有關工作。
只派技術人員駐守地盤是不足夠的,尤其是在施工的重要階段,必須要安排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的人員監管各項工序。
專業人員往往甚少親身到地盤視察。事實上,進行定期巡查可確保工程符合所訂標準,而監督人員亦應自行帶備量尺來量度樁柱深度。此外,內部獨立技術審核的職能亦應予以加强,以防止任何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