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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化驗所提供的回佣

CS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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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醫生的診所剛開業不久,一間化驗所的負責人王小姐便主動接觸他,要求他將病人轉介到其化驗所進行醫療化驗,並提出給予 C 醫生回佣作為轉介病人的報酬。王小姐強調這樣做不會對病人不公平,反正他們也要到其他化驗所進行化驗,她更透露很多在同一幢大廈執業的醫生已跟她有同樣的安排。

 

C 醫生還未將病人轉介給王小姐前,他們私底下達成的協議卻被 C 醫生診所的護士發現,她隨即向廉政公署舉報。

個案分析

C 醫生與他的病人是代理人與主事人的關係。若C 醫生在未取得病人同意下收取王小姐的回佣以轉介病人予其化驗所,C 醫生會因此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即使 C 醫生及王小姐還未將這宗「枱底交易」付諸實行,他們仍會受到檢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行賄者及受賭者即使其貪污目的未達,仍屬違法。

 

C 醫生亦可能違反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訂)第 14.1 條的規定,該條文禁止醫生向獲其轉介病人的化驗所收取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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