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法例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是规管香港公私营机构贪污的法例,旨在维护香港社会廉洁公平。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针对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目的是维护公平的营商环境和巩固市场诚信。
第9(1)及(2)条

代理人如未得其主事人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

任何人在上述情况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属违法。
重点:
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人”指任何受雇于主事人或代主事人办事的人(如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保险经纪)。
主事人主事人
“主事人”泛指雇主;保险公司是个人保险代理或其员工的主事人;而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则是保险经纪的主事人。
利益利益
“利益”指任何有价值(不论金额)的事物,例如金钱、馈赠、佣金、贷款、职位、服务或优待,但不包括款待。
款待款待
“款待”指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
许可许可
“许可”指主事人的批准。
作为作为
“作为”指作出或不作出与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作为。
第9(3)条
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收据或帐目欺骗其主事人。
第11条
行贿者与受贿者即使目的未达仍属有罪。
第19条
任何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而记成的习惯,不能作为免责辩护。
最高刑罚
一经定罪,最高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