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詞句釋義
- 主事人
- ● 一般泛指職員所受僱的公司,例如銀行職員的主事人便是其銀行
- 利益
- ● 任何價值的東西,如金錢、禮物、貸款、報酬、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責任,但不包括款待
- ● 即使「賞錢」、「利是」或「茶錢」,不論金額,亦是利益的一種
- 款待
- ● 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 ● 註: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但監管機構及銀行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
- 主事人許可
- ● 一般而言,職員必須在索取或接受利益前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 ● 倘若在接受利益之前並未獲得許可,職員必須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快申請及取得主事人的許可
注意事項
- 習慣不能作免責辯護
- ● 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之慣例,不可作為利益授受之免責理由。
- 口頭承諾亦算違法
- ● 行賄者和受賄者如達成口頭貪污協議,即使目的未達,雙方亦已違法。
- 最高刑罰
- ● 如觸犯第4、8、9或9(3)條,可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 ● 將其非法獲得的利益或等同價值,全部或部份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