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

為維護政府及公共機構人員誠信無私,《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及第8條規定: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原文

《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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