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
為維護政府及公共機構人員誠信無私,《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及第8條規定:
- 第4條
- ● 任何人士(包括銀行職員)
- ●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 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 ● 藉以影響該公職人員執行或不執行職務
- ● 即屬違法
- (索取或接受利益的公職人員,亦同樣犯法)
- 第8條
- ● 任何人士(包括銀行職員)
- ●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 ● 在業務往來時,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無論是否具有行賄意圖,或提出特別要求)
- ● 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