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商業賄賂
為維護公平誠信的營商環境,以及避免僱員違背僱主對其的信任,《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定:
- ● 任何僱員(包括銀行職員)
- ● 未得自己主事人許可
- ●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 以影響執行或不執行與自己主事人有關的事務
- ● 即屬違法
該條亦規定:
- ● 任何人士
- ● 未得對方主事人許可
- ● 向對方提供利益
- ● 誘使或酬謝對方執行或不執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
- ● 即屬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規定:
- ● 任何僱員(包括銀行職員)
- ● 意圖欺騙主事人
- ● 使用虛假、錯漏不全的收據/帳目/其他文件誤導主事人
- ●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
- ● 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