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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二:守法循規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
第124條
● 任何銀行董事或僱員為本人或親屬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從而在處理信貸業務中給予優待,即屬違法。
第123條
● 嚴禁任何銀行職員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銀行。
《銀行業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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