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貪污陷阱
短片一:醉翁之意
分析要點
Alan
- ● 如未得銀行批准,收取陳總的人蔘,以協助批出信用狀申請,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受賄罪,以及《銀行業條例》第124條。
- ● 接受銀行顧客所提供的個人利益,亦有違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行為守則》的規定。【詳見守則第2.8段:「個人利益」】
- ● 由於他負責評估陳總的投資組合,所以不宜與陳總過份混熟,或接受過於奢華的款待,以免瓜田李下,影響職務及判斷能力。
陳總
- ● 以人蔘行賄Alan,無論最後Alan有否收下,均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 ● 若使用虛假的文件,騙取銀行信用狀,亦會構成詐騙罪。
其他注意事項
-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士若未得收受利益一方的僱主批准,因公事向對方提供利益,作為酬謝,即屬違法。
- ● 縱使貪污勾當始於香港境外,但只要賄賂罪行的任何部分於香港境內進行,廉署便有權進行調查。
- ● 銀行職員於外地工作時,亦必須遵守當地法規。在上述情況,Alan及陳總的行為可能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第164條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