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循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賄賂罪行
本港的銀行職員如需要往內地進行業務,必須遵守相關的內地法例:
- 第163及第164條
- ● 嚴禁公司或企業人員行賄及受賄。
- 第389至第391條
- ● 嚴禁任何人向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等單位行賄。
如欲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請瀏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只有簡體中文版)
本港的銀行職員如需要往內地進行業務,必須遵守相關的內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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