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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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樂器導師代購大提琴詐騙家長獲利遭廉署起訴認罪候判

一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向學生家長隱瞞自己於協助購買大提琴時獲得的真實折扣,從中詐騙逾6,000元,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候判。

何嘉洋,30歲,私人大提琴導師,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3年7月建議一名學生家長替兒子購買新的大提琴在音樂考試中使用,並表示自己可於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俊文樂器)取得折扣優惠。

被告及後陪同該名家長前往俊文樂器購買大提琴,並代為支付款項。被告向家長訛稱大提琴折實售價為24,300元,對方遂把上述款項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是俊文樂器的註冊導師,在該公司購買樂器享有約半價優惠。涉案大提琴原價39,000元,俊文樂器以18,000元將它售予被告,但被告從沒有向該家長透露他購買該件樂器的實際金額,以及其後轉售時會賺取差價6,300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潘漪桐代表出庭。

廉署提醒市民,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例如購買樂器時,要誠實行事,除非得到該委託人(如家長)的同意,否則不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以免觸犯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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