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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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下屬借款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判刑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六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7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頒令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日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判處被告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

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以須要繳付法庭款項為理由,向該名下屬索取六萬元貸款,並且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該筆貸款。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

食環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司徒嘉文協助。

廉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及謹慎理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有關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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