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廉署案例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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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下属借款6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判刑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管工未经许可向一名下属借贷六万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

赖德深,56岁,食环署管工,7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颁令还押惩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今日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处被告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食环署中西区洁净及防治虫鼠组管工,其下属包括一名食环署二级工人。

被告承认于2023年9月27日,以须要缴付法庭款项为理由,向该名下属索取六万元贷款,并且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別许可,接受该笔贷款。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向该食环署二级工人借贷,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申请许可。

食环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方嘉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司徒嘉文协助。

廉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及谨慎理财,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内有关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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