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的責任

 
 

“如這免費旅程是職務的一部份,審計師可代表客戶接受出席。但如果這並非其專業職務的一部份,有關旅程將被視為禮物,該審計師亦應予以拒絕。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誠信守則便訂明甚麼不應接受。"

香港會計師公會
商界專業會計師委員會副主席陸楷先生

 
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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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職員未獲其僱主批准而索取或接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利益,即屬違法。專業團體有內部指引,說明可以或不可以接受甚麼。上市公司須制訂員工及董事行為守則,亦變得愈來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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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論壇錄像
(只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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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謝泰浩獲邀出席泰國的玩具展,如謝接受有關旅程後在審計時未有如實報告便可能違法。但有與會者認為,如旅程是作公事用途便可接受,例如巡查客戶業務等,而審計師便應向其事務所申報。因此,專業人員有時須清楚區分所獲提供的利益是源自專業關係還是友誼。假如是後者的話,便應作出明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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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假如謝泰浩接受萬才龍向其兒子提供出售古董車的大幅折扣,作為降低審計萬福帳目的標準,謝便陷入利益衝突的情況,甚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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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泰浩除了替萬福提供審計服務外,亦有其他業務來往。與會者建議專業事務所可考慮兩個因素:首先考慮有關合約是否互相衝突,如同一時間被聘用提供資料並於日後審計有關資訊;第二是衡量兩項合約的價值,如顧問服務費比審計費為高,便可能影響審計工作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