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披露消息

 
 

“作為兩家或以上有業務往來的企業的董事並不容易。為確保安全,公司董事應視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為早期的警號,向其他董事披露以避免日後可能出現的問題。"

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會計及法律系副教授劉冠倫律師

 
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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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會者認為個案研究中的王紹林不應同時擔任安宜及萬福的董事,因兩者的受信責任存在衝突。他們亦對王紹林告知萬才龍有關安宜美國面對的財務問題存疑,因這只是傳聞。與會者建議王紹林可透過其他人士,如另一位董事局成員去證實有關傳聞。如傳聞屬實,王紹林便應辭去他在萬福及其審計委員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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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會者認為王紹林作為兩家有業務往來的公司的董事並不容易。他應視這潛在的利益衝突為警號,向其他董事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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