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組成和角色

 
 

“む公司董事め或許需要各種不同的技能與知識......企業應對公眾披露其董事局的資料,因為公眾對公司董事有一定的期望;而公司董事亦應對自己的獨立性負責,並確切履行應盡的職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總監紀禮富先生

 
意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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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局如由相熟的朋友及親屬組成,大家有著共同的目標,在運作上可能較為順暢。然而,彼此的親密聯繫可能會破壞董事局的可信性。因此,企業應訂定制衡措施以監察董事局的運作。例如董事局成員應包括專業人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取平衡及更有效地監察企業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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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究中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沒有在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就公司放寬了的信用政策及降低了的生產成本等提出追問,未能充份履行他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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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論壇錄像 (只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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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沒有任何規例規管一個人最多可擔任多少個公司董事職位,因此個別人士擔任多間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情況並不罕見。如個案研究中的葉萬青,便同時擔任十五家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有與會者認為,假如個別人士工作繁忙,便難有充足時間和精神做好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角色。有與會者則認為要視乎個人而定,因為這是個人紀律的問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發出的《上市規則》並不是要介定每種每樣董事被認為獨立的情況,有關規則主要為上市公司提供指引,協助他們評估其獨立非執行董事是否具獨立性。無論如何,董事們在擔任不同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時,應注意其受信責任及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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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能履行基本責任只是對公司董事的最低要求,公司董事應擔當起由上而下推行誠信管理、建立誠信企業文化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