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有「道」

銀行職員誠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規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
第124條

任何銀行董事或僱員為本人或親屬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從而在處理信貸業務中給予優待,即屬違法。

第123條

嚴禁任何銀行職員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銀行。

《銀行業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