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有「道」

銀行職員誠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注意事項

習慣不能作免責辯護

  • 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之慣例,不可作為利益授受之免責理由。

口頭承諾亦算違法

  • 行賄者和受賄者如達成口頭貪污協議,即使目的未達,雙方亦已違法。

最高刑罰

  • 如觸犯第4、8、9或9(3)條,可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 將其非法獲得的利益或等同價值,全部或部份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機構。
《防止賄賂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