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有「道」
銀行職員誠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習慣不能作免責辯護
- 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之慣例,不可作為利益授受之免責理由。
口頭承諾亦算違法
- 行賄者和受賄者如達成口頭貪污協議,即使目的未達,雙方亦已違法。
最高刑罰
- 如觸犯第4、8、9或9(3)條,可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 將其非法獲得的利益或等同價值,全部或部份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