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有「道」

銀行職員誠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
為維護政府及公共機構人員誠信無私,《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及第8條規定:
任何人士(包括銀行職員)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第4條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任何價值的東西,如金錢、禮物、貸款、報酬、 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 或部分責任,但不包括款待

    即使「賞錢」、「利是」或「茶錢」,不論金額亦是利益的一種
  • 藉以影響該公職人員執行或
    不執行職務
第8條
在業務往來時,向公職人員
提供利益
任何價值的東西,如金錢、禮物、貸款、報酬、 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 或部分責任,但不包括款待

即使「賞錢」、「利是」或「茶錢」,不論金額亦是利益的一種
(無論是否具有行賄意圖,
或提出特別要求)
最高刑罰: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索取或接受利益的公職人員,亦同樣犯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原文 《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