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有「道」
銀行職員誠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規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
任何人士(包括銀行職員) | |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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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在業務往來時,向公職人員
提供利益
任何價值的東西,如金錢、禮物、貸款、報酬、
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
或部分責任,但不包括款待
(無論是否具有行賄意圖,即使「賞錢」、「利是」或「茶錢」,不論金額亦是利益的一種 或提出特別要求) |
索取或接受利益的公職人員,亦同樣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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