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道」

银行职员诚信操守教材

二 : 守法循规

《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涉及公职人员的贿赂
为维护政府及公共机构人员诚信无私,《防止贿赂条例》 第4条及第8条规定:
任何人士(包括银行职员)
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
第4条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任何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贷款、报酬、 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 或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款待

    即使「赏钱」、「利是」或「茶钱」,不论金额亦是利益的一种
  • 借以影响该公职人员执行或
    不执行职务
第8条
在业务往来时,向公职人员
提供利益
任何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贷款、报酬、 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 或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款待

即使「赏钱」、「利是」或「茶钱」,不论金额亦是利益的一种
(无论是否具有行贿意图,
或提出特别要求)
最高刑罚: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索取或接受利益的公职人员,亦同样犯法
《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原文 《防止贿赂条例》第8条原文